監督實體

社會文化司司長

職能

負責研究、統籌、協調及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藥物監督管理範疇的政策,尤其是包括中藥、化學藥及生物製劑在內的藥物註冊及藥事活動管理、醫療器械註冊/備案及業務活動管理、藥劑專業活動以及藥物、醫療器械和相關產品廣告活動的管理。

職責

  • 研究及評估藥物監督管理範疇的政策,並建議制定相關計劃及法規;
  • 執行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製劑在內的藥物註冊管理,監察相關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 完善醫療器械的註冊及備案管理制度,並依法審批及監察相關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 審批藥物及醫療器械的臨床試驗,並進行相關監察工作;
  • 推動藥物質量標準及相關檢驗方法的研究,並持續完善相關工作;
  • 組織和開展藥物及醫療器械質量、有效性、安全性及藥源性疾病監測,並進行相關分析及研究;
  • 依法發出與從事藥事活動、藥物註冊,以及醫療器械註冊、備案和業務活動管理相關的技術性指示和指引,並監察其遵守情況;
  • 審批依法受藥物監督管理局監管的場所、活動以及藥劑師、中藥師和藥房技術助理(下稱“藥劑專業人員”)的准照、執照及許可,並進行相關監察工作;
  • 監察藥劑專業人員的執業情況,並就職業紀律程序作出決定;
  • 依法管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
  • 根據對外貿易相關法律審批屬藥物監督管理局職責範圍內的貨物進口;
  • 監管屬藥物監督管理局職責範圍內的廣告活動,尤其包括藥物、醫療器械及相關產品的廣告;
  • 調查屬藥物監督管理局職責範圍的行政違法行為,並就相關處罰程序作出決定;
  • 推動及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在藥物監督管理範疇的交流與合作;
  • 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藥物監督管理局轄下單位的職責

 

組織法

經修改的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