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实体

社会文化司司长

职能

负责研究、统筹、协调及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药物监督管理范畴的政策,尤其是包括中药、化学药及生物制剂在内的药物注册及药事活动管理、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及业务活动管理、药剂专业活动以及药物、医疗器械和相关产品广告活动的管理。

职责

  • 研究及评估药物监督管理范畴的政策,并建议制定相关计划及法规;
  • 执行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剂在内的药物注册管理,监察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 完善医疗器械的注册及备案管理制度,并依法审批及监察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 审批药物及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并进行相关监察工作;
  • 推动药物质量标准及相关检验方法的研究,并持续完善相关工作;
  • 组织和开展药物及医疗器械质量、有效性、安全性及药源性疾病监测,并进行相关分析及研究;
  • 依法发出与从事药事活动、药物注册,以及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和业务活动管理相关的技术性指示和指引,并监察其遵守情况;
  • 审批依法受药物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场所、活动以及药剂师、中药师和药房技术助理(下称“药剂专业人员”)的准照、执照及许可,并进行相关监察工作;
  • 监察药剂专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并就职业纪律程序作出决定;
  • 依法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 根据对外贸易相关法律审批属药物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货物进口;
  • 监管属药物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广告活动,尤其包括药物、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的广告;
  • 调查属药物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就相关处罚程序作出决定;
  • 推动及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在药物监督管理范畴的交流与合作;
  • 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

药物监督管理局辖下单位的职责

组织法

经修改的第35/2021号行政法规《药物监督管理局的组织及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