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药剂专业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

《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药学人员管理规定》”)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医疗人员管理规定》”) 于2023年5月26日获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及公佈,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在药品零售单位(社区药房)执业:
《药学人员管理规定》允许持有澳门药剂师、中药师、中医生和药房技术助理资格认可证书的澳门居民,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在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直接提供药学服务,无需通过国家相关资格考试。经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澳门药剂师、中药师、中医生及药房技术助理,可以受聘于合作区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单位,也可以申请药品零售许可,开办药店;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配备已备案的澳门药剂师、中药师,分别视同已配备内地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配备已备案的澳门药房技术助理、中医生,分别视同已配备内地其他药学、中药学技术人员。

在医疗机构执业:
《医疗人员管理规定》允许持有包括药剂师、中药师及药房技术助理在内的15类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的澳门居民,在澳门从事相关执业活动满两年,经合作区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后,便可在合作区范围内医疗机构提供与其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专业服务,无需再通过国家相关资格考试或申请短期执业。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http://www.hengqin.gov.cn/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系统:https://shiyao.hengqin.gov.cn/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http://www.hengqin.gov.cn/livelih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