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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及註冊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簡介
1994年3月,原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佈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4〕3號);1995年7月,原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佈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5〕69號),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原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的《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為進一步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管理,更好發揮執業藥師社會服務職能,促進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和發展,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9年3月5日修訂並印發了《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藥監人〔2019〕12號),對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職責、監督管理等進行新的調整。
二、組織機構
國家藥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託國家藥監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考務工作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三、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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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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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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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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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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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凡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可報名參加考試。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考須知
一、考試時間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10月,具體考試時間參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各年度發佈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畫”。
二、考试科目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分為藥學、中藥學兩個專業類別。 藥學類考試科目為: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中藥學類考試科目為: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各科目具體命題範圍可參照國家藥監局制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定的《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
三、報名辦法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報名具體安排詳見各省(區、市)發佈的有關考務文件,以廣東省為例,可瀏覽廣東人事考試網(http://rsks.gd.gov.cn)。
四、澳門居民報考須知
港澳臺居民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參照《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辦理。港澳臺居民持內地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的,可以直接填報相關資訊;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報考的,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學歷學位認證的辦理方法,可以查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http://zwfw.cscse.edu.cn)有關認證系統網站。
五、成績和證書管理
考試以四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考試成績原則上在考試結束後兩個月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臺(http://zg.cpta.com.cn/examfront/register/login.jsp)和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發佈。 考試合格,由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
國家執業藥師的註冊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於印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藥監人〔2021〕36號) 相關規定,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申請註冊執業依照上述管理辦法執行,當中主要規定如下:
一、 執業藥師註冊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註冊證》(以下簡稱《執業藥師註冊證》)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中注明的專業確定執業類別進行註冊。獲得藥學和中藥學兩類專業《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申請藥學與中藥學類執業類別註冊。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
申請人通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執行資訊系統向執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冊。
申請人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
證書》,非當年申請註冊的,應當提供《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後的歷年繼續教育學分證明。申請人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超過五年以上申請註冊的,應至少提供近五年的連續繼續教育學分證明。
二、執業藥師註冊的延續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續註冊的,申請人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之日三十日前,向執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註冊申請。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准予延續註冊的,註冊有效期從期滿之日次日起重新計算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