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及注册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简介

1994年3月,原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1995年7月,原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69号),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更好发挥执业药师社会服务职能,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3月5日修订并印发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药监人〔2019〕12号),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职责、监督管理等进行新的调整。

二、组织机构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讬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三、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须知

一、考试时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具体考试时间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各年度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画”。

二、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各科目具体命题范围可参照国家药监局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

三、报名办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发布的有关考务文件,以广东省为例,可浏览广东人事考试网(http://rsks.gd.gov.cn)。

四、澳门居民报考须知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资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学历学位认证的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http://zwfw.cscse.edu.cn)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考试成绩原则上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http://zg.cpta.com.cn/examfront/register/login.jsp)和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发布。 考试合格,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执业药师的注册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 相关规定,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注册执业依照上述管理办法执行,当中主要规定如下:

一、  执业药师注册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确定执业类别进行注册。获得药学和中药学两类专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类别注册。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申请人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执行资讯系统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

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近五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二、执业药师注册的延续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从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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